酒驾出事故,驾驶员和保险公司都赔偿
2012-08-30
来源:国晖小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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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10月15日,张某酒后驾驶一辆普通客车行驶至事故现场时,将孙某驾驶的电动车撞倒,另一辆驶过事故现场的车主为王某的轿车碾压上孙某,张某和王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。事故造成受害人孙某因车辆碾压造成的伤势过重,当场死亡。
交警部门在调查事故后,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,认定张某饮酒后并违章驾驶机动车行驶,在发生事故后逃离现场,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。王某饮酒后并违章驾驶机动车行驶,在发生事故后逃离现场,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。孙某无责任。
王某驾驶车辆的车主是赵某,有投保交强险,张某车辆未投保交强险。死者孙某家属将王某、张某、赵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,要求法院判定其赔偿事故损失金46万余元。
庭审中,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对事故责任判定无异议,但只愿意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此次交通事故中,被告张某和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,双方无异议。按照法律规定,被告张某、王某和赵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,但被告赵某车辆有投保交强险,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。被告张某车辆未投保交强险,鉴于原告提出的损失金数额超过两份交强险限额,不影响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。
法院判定,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1万元,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某、王某和赵某共同承担,具体赔偿数额,由原被告自行商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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